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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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月 其他相关内容补充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发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cdfbe60101o92v.html 2、生育门诊报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cdfbe60101ngry.html 3、生育住院费用申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cdfbe60101ngsa.html 4、女员工哺乳假及相关知识汇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cdfbe60101nhqn.html 5、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明细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cdfbe60101p2fx.html 6、图解女职工所能享受的假期和待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cdfbe60101pk1t.html 7、北京晚育津贴规定和申请手续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cdfbe60101pa8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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