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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遇车祸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09/7/27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上下班途中”难以确定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引发了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而在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法制办还解释称,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上述规定,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可通过交强险得到补偿

  法制办认为,删除此项规定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并解决了工伤认定操作困难的问题。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取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

  ■ 亮点解读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算工伤

  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此,法制办解释,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2 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草案设计了两种方案供公众提出意见。

  第一种方案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种方案为,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未涉及这一问题,只是统一规定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遇工伤争议可直接行政诉讼

  现行条例规定:在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这个前置程序,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对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制办解释,在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工伤职工反映强烈,这类申请案件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则进一步延长了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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