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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全国县以上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发布时间:2012/2/23

日前,人社部、中编办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时期加强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原则、目标重点任务等各项内容,要求“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县以上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办事机构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同时,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夯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基础,是当前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大局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

《意见》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实体化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实体化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要求,体现高效、便捷、公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色,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实体化办事机构。

二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能力。要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根据仲裁工作的现实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专职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仲裁机构配置专职仲裁员时要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要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渠道。各地可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教学和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积极扩大兼职仲裁员的来源渠道。要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仲裁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是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仲裁场所建设。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仲裁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要加强仲裁庭基础设备的配备和更新。逐步解决办案所需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仲裁专用办案车辆的配备等,不断改善办案条件。要加强仲裁信息化建设。将仲裁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保工程”,切实改善仲裁信息化设施和条件,提升仲裁信息化水平。

四是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努力加强仲裁保障能力。要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做好仲裁免费服务。强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在仲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是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努力提高仲裁科学管理能力。要强化仲裁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要加强仲裁办案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流程制度,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跟踪、办案监督制度,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仲裁裁决统一。要加强仲裁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仲裁工作人员管理、仲裁文书使用、仲裁案卷管理、仲裁信息管理、仲裁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各项制度,夯实仲裁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要加强仲裁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调、裁、审”工作协调制度,加强与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做好调裁衔接和裁审衔接。

六是加强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以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核心,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列入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合力。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加强督促,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做到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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