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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MA证书推行模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证书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0/3/13

     《职业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中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试,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是说其他机构不能从事区别于国家职业资格的其他类别专业培训证书和专业评价项目,相反,由专业机构进行有关职业培训和评价更能体现相关人员真实能力和水平。《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主要的职能就是规范审批许可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权限,并且制定了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行业分类,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中,社会专门机构和社会法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开展工作,不需要政府进行管理的工作由社会力量进行,这也是国际惯例,其推行的职业培训、技能培训、会员证书的工作项目均在非行政许可之列。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门延续下来以前的职能,某些不牵涉人事制度、干部制度、特种职业的项目,完全交由社会专门机构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实施,现在已完善为完全的市场行为,特别是职业人员自愿参加的相关培训和注册资格认证;而社会机构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考核和培训认证也是自身营范围的具体业务。培训认证认可是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人才的需要,不需获得许可本身就在非行政许可之列。至于证书的有效性完全是认证机构认可、社会认可、企业认可、人才认可。国家的有关职业教育政策也大力提倡和重申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完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所以,这种模式完全得到了各界的肯定,并且培养了大量社会急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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