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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仲裁 >>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大增的应对之策 发布时间:2009/7/27
劳动争议案件大增的应对之策 ——山东潍坊中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新特点 ■ 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最近5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仅2008年一年,潍坊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50件,同比增长18.2%,结案1623件,标的额1244.11万元,结案量同比增长20.5%。2007年以来,潍坊法院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08年普通民商事收案数同比下降11.9%,但劳动争议案件逆势上涨趋势非常明显。 ■ 矛盾纠纷多样化 统计显示,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几乎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除传统的追索工资报酬、确认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等纠纷外,还出现了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所产生的档案移转、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纠纷。此外,争议主体也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2008年受理这类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16%左右。因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出现。涉诉用人单位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伙企业均存在,但以国有企业为主,以2008年为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占53%,民营企业占27.8%,合伙企业占9.2%。 ■ 主要案件类型集中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居劳动诉讼案件之首,2008年受理313件,占案件总量的20.2%。经济补偿金纠纷占的比重也较大,占案件总量的15%。另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也比较多并呈现了上升趋势。 ■ 群体性诉讼增加 群体性劳动诉讼的出现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公安、工商、税务、供电、邮政等行政事业单位规范用工制度,大量清退临时用工人员导致的纠纷;二是金融、保险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引发的大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内部退养纠纷。2008年处理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9批107件,是2004年的3倍。这类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社会敏感性强,许多用工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劳动者持观望态度,案件处理结果对其他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一旦处理不及时、不理想就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 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认定难。由于大量劳动者从事纺织、玩具制造、服装加工、建筑、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出现纠纷后劳动者举证困难。二是劳动用工案件与国家政策关联度强,法律规范不系统,法律适用比较困难。三是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调解工作难做,审理周期加长。2008年潍坊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为45%,比普通民事案件平均调解率低35个百分点,而一审案件上诉率高达39.2%,高于普通民事案件上诉率33.5个百分点。四是执行难。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一方多为劳动者,劳动纠纷影响到其基本生活,而用人单位或无力履行判决义务,或在出现纠纷后抽逃资金躲避债务,难以执行。 案件大增之原因 劳动争议案件的以上特点,是转型时期我国劳动关系急剧变化的正常反映,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劳动法规 这是劳动用工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大量企业出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强迫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而辞退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导致劳资双方之间发生纠纷。 部分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效益下滑 这是劳动纠纷案件增多的社会原因。受生产成本上升、银根紧缩、产品出口量受限、竞争加剧等世界范围内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利润空间减少,减产裁员或无力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交纳社会保险或提供应有的劳动福利而引发争议。 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用工单位录用农民工的条件和手续、建筑工程等一系列问题上负有监管职责,以督促有关企业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但目前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对违法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动效能发挥不力、监察手段单一,对用人单位克扣工人工资、拒付加班报酬、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企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纠纷不断。 非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 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有多种,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工会协调和行政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等。但由于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大量纠纷无法自行化解,而企业内部的工会职能弱化,行政调解的作用发挥得有限,大量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许多纠纷经仲裁后又流入法院。另外,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衔接不畅也造成了很多不利后果。如,在仲裁前置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主早已不知去向。 劳动者权利意识提高及诉讼成本降低 近年来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国家加大了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2007年4月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则大幅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简易程序进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收费5元,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受理费。而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直接取消了仲裁费用,并缩短了劳动仲裁的裁决期限,对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经过一系列改革,劳动诉讼的成本更低廉,道路更畅通,直接导致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增加。 减少劳动争议五建议
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正确的法律宣传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地预防和处理争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采用以案讲法、发放便民手册、组织送法进企业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使劳动者能正确理解劳动法,依法维权,避免滥诉和不理性的诉讼发生;另一方面要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规范企业在用工、管理及工资方面的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完善包括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 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针对很多企业管理不规范的现状,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能,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要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减轻企业压力、改善发展环境与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关系,既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引导企业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有效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要树立多元解决纠纷的理念,充分利用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法院等各方面的力量,多方密切配合协调,建立和完善劳动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工会组织、仲裁机构切实担负起调处劳动纠纷的职责,力争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诉讼之前。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缓解双方的利益冲突,引导争议双方向着有利于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向进行沟通,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协调,力争在裁判标准上保持一致,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化解,切实发挥仲裁机构对纠纷的过滤功能,减少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要注意与当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交流与配合,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融入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治理之中。 改革劳动诉讼制度 针对目前法院受理的劳动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形,建议加强审判组织建设,适时设立专门的劳动诉讼审判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审判流程。要明确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思路,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对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措施。要更加注重调解,对那些矛盾可能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多做当事人的劝解、疏导工作,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及时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妥善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规章内容庞杂,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之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差距,既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趋势,又给正确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要对相关的法规、规章及复函等进行系统清理和统一,以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06年1月,徐某到潍坊海圣化学有限公司工作。同年3月,海圣公司反应釜发生爆炸致徐某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某之伤为工伤。徐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海圣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海圣公司支付徐某各项费用22.3万元。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在工作时受伤依法应当及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判决海圣公司支付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2.8万元。海圣公司不服上诉至潍坊中院,中院受理后依法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海圣公司自愿分四次给付徐某各项费用22.8万元,徐某依法享受了保险待遇,海圣公司分批履行义务也减轻了企业负担,双方对处理结果都很满意。 ●劳动合同案 1992年9月,刘某到原临朐输变电工程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4年更名为华诺电力公司。2007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华诺电力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2008年1月,刘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请求。华诺电力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上诉到潍坊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华诺电力公司已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诺电力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公司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官感言
□ 李欣红 潍坊中院民一庭副庭长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体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缔约上的平等性和履约上的管理性特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更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作为法官,我们常常游走在劳动者的愤愤不平与用人单位的委屈无奈之间,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强化了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对于用人单位的管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法制进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金融危机的来临,使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和用人单位的发展愿望之间的冲突加剧,如何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关系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 令人欣慰的是,作为一线办案法官,我们亲眼见证了国家劳动法制逐渐健全,用人单位逐渐规范管理,而劳动者权利意识明显提高。我们相信,在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劳动争议案件必将逐渐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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