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仲裁 >>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被挂靠单位将列为诉讼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0/9/15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杨维汉)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


  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程序纷繁复杂而增加劳动者的讼累。

 

      最高法院详解劳动争议收案大幅上升原因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全国法院2008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2009年收案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


  “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的变化,折射出社会形势的变化。”孙军工分析指出,从经济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压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尤其是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相继施行。这两部法律不仅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且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在立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能力逐步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


  ——从用工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在原有经营模式的影响下,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现代劳资关系理念有较大的差距。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格局和力量对比的变化,双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涌入仲裁或诉讼领域。


  ——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时,人民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困境。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所涉法律规范虽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孙军工说,此外,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须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相关新闻:停薪留职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杨维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是于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作出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此规定进行了解释。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杜万华说,对于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杜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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