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仲裁 >> 劳动争议

擅改制度降员工待遇可依据合同获得补偿 发布时间:2012/5/24

王某是一公司驻外办事处的经理,根据单位当时的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以及单位和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除每月付给他5000元工资外,还有100元电话补助费和1000元出差补助费。

不久前,单位对原来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每月给的电话补助费从100元增加到200元,出差补助费从1000元减少到500元。集体合同以及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修改。

近日,单位按修改后的制度给王某发电话补助费和出差补助费。王某主张按集体劳动合同以及之前他和企业签订的合同执行,为此劳资双方产生分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以及个体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哪个为准?

说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劳动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它是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主张按集体劳动合同以及之前他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给电话补助费和出差补助费的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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