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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新工伤保险条例“伤”了谁?
发布时间:2009/8/20
昨日,本网于北京举办了一个小型的《工伤保险条例》企业代表座谈会。对于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的问题,与会代表赞成反对各占一半。而在街上随机参加抽样调查的10位市民,则绝大部分反对修改此项条款。
新闻背景 今年我国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法制办7月24 日至8月14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对原有的工伤条例进行了修改:如要求企业在事发后的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等共20多处的条例变化。而这当中,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则成为了社会上争议最多的一项。
■ 赞成派
赔付过程操作将更简单
为什么国家要对“上下班期间的交通事故属工伤”条例进行修改?有专家认为,发生此类事故员工往往可以通过第三人侵权获得赔偿。若算工伤,即需要交警、劳动保障部和企业三方的协助认定。但不算工伤,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员只需要由交警部门协助处理,就能完成交强险的赔付。政府可能是想简便操作程序,使赔付时间更简短。 在昨日的讨论会上,半数参加的企业代表对国家的修改表示赞成。一名企业代表直言,这种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需要几个部门的鉴定。若出现肇事者逃逸或无钱赔付之类的意外事件,交警方面的证明出具就更花时间。劳动保障部门对这样的工伤认定也拖延难绝。若不是“机动车”,是电动车、高空坠物等产生的伤害,也不在工伤赔付范围内。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也被多头管理、待遇差别搞得“头大”。因此只要有得赔,就算不由工伤来赔付也赞成。 东升一家企业的代表认为,企业确实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工伤实际不是企业来赔付的。只要买了社保,在认定工伤后,大部分的费用其实是由国家来承担。因此,无论算不算工伤,企业都只是一个“媒介”。每个人都是劳动者,政府过度保护会造成财力不足,员工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反对派
劳动者的保障范围将缩小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排除在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外。这让许多习惯了旧条例的企业管理人员都感到有一点意外。做了十年企业人事管理的郭先生说,对这个条例很失望。"原条例为广大最低层的员工提供了极大保护。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取消后很令人失望。" 他所在企业为航运单位,为了方便员工上下班还提供了企业班车。除去开私家车的中层以上人员,每天有几百名基层员工坐班车上下班。新条例修改后,若员工所坐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再算工伤,只能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来赔付。"一台车几十人,交强险那么点怎么赔?" 更有企业管理人员表示,交强险的最高上限是12万元,但工伤的赔付能达到30万元。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来说,算工伤保障会更好一点。毕竟受伤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也是一笔大支出。 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网专家李志强先生表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工伤赔付的案例,属常见。劳动者所在企业提供班车本属好意,但一辆车的交强险显然不能满足一车人需要。如不算工伤,企业负担的赔偿费用可能反而更大了。这可能还会导致一些企业不敢再为员工提供班车。他建议是否可以将员工坐单位班车上下班的行为看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明确纳入工伤保险。
■ 小调查
绝大多数市民认为--上下班途中遭事故应算工伤
在街头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10位都说不清楚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具体细节。有9位市民认为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该算工伤,只有一位市民张小姐(她的工作主要是派传单)认为,每个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害算工伤。上下班是自由时间,交通意外也应属于自己的事,不算工伤。 具体至何种伤害才应算工伤,9位市民也有不同的看法。 作为教师的李先生给工伤的定义是:不是自己主观能动受伤害,是由于被动造成自己受伤的情况都算工伤。"工作路途遥远,增加了受伤的几率,因此交通意外应是最主要的工伤情况。"若这都不算工伤,这对劳动者是一种"伤害"。而化妆品销售员卢小姐甚至觉得,不仅交通意外,被人打劫、自己跌倒都应算工伤。持她这种意见的不少,现样从事销售业的滕小姐认为,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被人打、被泼硫酸、在公交车上扭到腰等意外都应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要修改,今日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以往相同的是,条例本身的最大影响者"广大劳动者"大多只是"听说过,不清楚"。而与以往不同的是,我市许多企业代表、法律界人士开始积极参与讨论。这得"归功于"《劳动合同法》出台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巨大震动。因此,工伤条例要修改,立即触碰了敏感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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