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根据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北京将45万公费医疗涉及者纳入医保
京华时报讯 今年,本市要大力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区县公费医疗制度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透露,今年18区县45万公费医疗涉及者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区县将建公费医疗补助
今年,本市将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保水平。年底前所有区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成区县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张大发副巡视员介绍,本市公费医疗涉及160多万人,去掉市级和中央单位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外,18区县被纳入医保制度的公费医疗者达45万。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他们的缴费比例和报销比例将和现有其他参保者一致。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会为他们发放社会保障卡。
不过,本市将保障原公费医疗者改革前的待遇暂不降低。也就是说,由财政出资,各区县将建立公费医疗补助。
本市将出统一指导意见
在去年海淀、西城、平谷试点的基础上,本市将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据此测算好相关数据后,再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
除海淀、西城、平谷等试点区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前尚未接到其他区县正式上报的实施方案,该局也暂未批准其他区县在近期展开试点。
对于各区县进入公费医疗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要求年底前,将所有区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并未制定严格的顺序。
市级改革需国务院批准
对于市级和中央单位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张大发表示,区县公费医疗改革全面启动并平稳实施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再会同相关部委制定办法并请示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启动,预计进一步的改革尚需几年时间。
随着区县公费医疗制度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加紧展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室设置也发生了变化。该局官网“北京劳动保障网”的政务公开栏目中,医疗保险处的名称和职能均有所改变。
目前,该处全称为——医疗保险处(公费医疗办公室),其职能描述中,增加了“拟订本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定本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工作”等内容。
■区县举措
宣武改革将搭年底末班车
今年,宣武区公费医疗制度肯定要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宣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的相关人员昨天透露,预计该区今年将搭乘改革的末班车,12月时可能才完成这一改革。
目前各区县公费医疗制度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的政策制定,基本由相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牵头负责。宣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区尚未正式制定并上报实施办法。不过,近日该区和东城、丰台等部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的有关人员,已和试点后的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洽好,将向其取经,吸取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衡量利弊,在参考各区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各自的实施草案。
与公费医疗制度相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两大优点。首先,医保允许参保者选择多家医院,A类医院和中医院无需选择即可去看病报销。随着社保卡的推出,以后医保参保者还有望在全市上千家医院中自由看病。而以宣武区为例,享有公费医疗待遇的在职职工只能选1家医院,退休者也只能选2家医院,就医局限比较大。
其次,本市推出医保卡后,持卡者无须再垫付医疗费,也就不存在报销问题了。而对于该区公费医疗待遇者,部分人去年三季度的医疗费,到今年一季度尚未报销回来,占用个人资金问题仍然存在。
公费医疗改革的铺开,急需财政部门的支持。据介绍,以宣武区为例,该区有公费医疗待遇者5万余人。由于本市提出将保障原公费医疗者改革前的待遇不降低,因此职工医保门诊每年1800元的起付线,可能由财政为原公费医疗者负担。仅此一项,该区财政每年就需要负担近9000万元。
■平谷试点经验
多花300万解决财政“无底洞”
“公费医疗是个无底洞,晚改不如早改,早改早受益”,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忠说,“过去9个月,我们用300万元打破了沉寂50多年的公费医疗,不仅解决了财政的多年积弊,个人就医也更便利,医院也是受益方”。根据刘忠的描述,这是一场没有利益博弈的改革。
“挂床”230天多花2万
“公费医疗”,听起来令很多人羡慕的词,它往往意味着享受住院全额报销,不过也助长了“挂床不住院”、“小病住院”等不良风气。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副主任朱衍力介绍,去年4月1日推出医改时曾调查公费医疗住院情况,结果发现,一名高血压患者连续“住院”230天,医院不仅安排了床位,还定期开药,护士都配好了,而患者根本不在医院,只是将身份确定为“住院”,人却在家里。
“这就是‘挂床’”,朱衍力解释,根据公费医疗的规定,门诊费是无法报销的,但住院却基本可以享受全额报销,所以许多慢性病患者,乃至感冒发烧的人都想方设法住院,“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
根据测算,这名高血压患者原本1万多的医药费,因为230天的“挂床”,医疗费达到3万多元。根据平谷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财政需多负担2万多元。公费医疗改革后,这笔2万多元的无谓花费被政府拒绝,由个人“埋单”。
公费医改难在资金
平谷公费医疗纳入职工基本医保的改革最早始于2009年4月1日。谈起此次改革,刘忠坦言,路途光明,过程艰难。“难就难在资金上”。
刘忠说,最早提出公费医改是在2009年初,当时市两会刚刚提出,希望在远郊区县试点,平谷区区长邱水平很感兴趣,当即表态要率先尝试,并责成主管副区长李宝峰落实。不过,平谷人保部门拟定的初步方案测算,第一年要投入1.6亿元,因此争议巨大,最初未能通过区长办公会。
就在大家观望之时,邱水平进行了诸多调研。接下来的两个多月,人保部门从信息采集、就医选择、费用测算、报销比例等方面继续核算,区财政局反复比对后也认同了“如果不改革,公费医疗就是个无底洞”的观念。提交区常委会审议时,最终选定了投入6000万元的方案。
多花300万填窟窿
调查显示,平谷现有1.5355万人享受公费医疗,其中退休干部6267人,在职与退休比例差不多2.5:1,理想比例则是3:1。
平谷去年4月试运行以来的财政情况来看,运行9个月,累计缴纳医疗保险基金4950万元,其中财政支出4050万元、个人缴费900万元。实际支付3950万元,其中支付个人账户1900万元,支付医疗费用2050万元。基金结余1000万元。与2009年改革前预计的3750万元(不含医院负担)相比,9个月财政多支出300万元。
“但这300万解决了财政无底洞的大问题”,刘忠说,改革前,财政对公费医疗的报销几乎没有上限,每年按20%的比例递增,财政压力巨大。改革后,医保与工资挂钩,报销总额不再是未知数,财政支出递增的速度一下降到了6%至7%。
改革后就医更方便
对患者而言,公费医疗的改革解决了门诊不能报销、报销周期长、异地无法就医等问题。平谷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长青举例说,改革前,在职公务员每年门诊报销费用只有350元,退休的每年600元,由人保部门发到个人所在单位,绝大多数单位直接把钱发放给个人当福利。结果“没病的干得350元,有病的报销不了”。原本针对突发病情或大病的统筹金没有发挥正常作用。
改革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不仅超过门诊起付线18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70%至82%,住院报销的比例也在87%至97%,整体统筹下来,个人报销的费用与之前相比有增无减。
从就医选择来看,退休患者是最大的受益者。据悉,平谷公费医疗人员此前看病只能到平谷医院或平谷中医院。家住其他区县的患者被迫往返于两地之间,劳人伤神。改革后,门诊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报销,个人可从全市1800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5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其中A类、专科、中医医院免选,约190余家),费用随时申报,异地随机就医。
因此,说起平谷的公费医改,刘忠认为这是一个全方位受益的好事,真正达到了国家满意、区政府满意、个人职工和单位满意。不过,他认为,平谷的试点经验并非适合所有区县,但对延庆、密云等财政实力较弱的远郊区县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
刘忠说,今年,该区准备把医保报销的比例进一步扩大至80%至90%,在职职工报销起付线下降500元,让更多的人受益。
■观点
减少特殊待遇才能制度公平
北京今年要实现区县公费医疗制度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这在国内省市中算是走在前列。而首都独特的旗帜作用,也必将引领更多地区跟进,为各地这一改革提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逐步让公费医疗制度过渡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出了一种分配的公平原则。因为对于众多企业职工来讲,公费医疗早已离他们远去,大学生公费医疗待遇也正在逐步取消。对于以公务员为代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改为参加职工医保,彰显出他们所享受的个别特殊福利也正在逐步淡去。
不过这位专家也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在医保体系中,今后要逐步减少给予公费医疗者的额外特殊待遇,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制度的公平。
■背景
公费医疗改革进程
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公费医疗人员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01年为推进本市公费医疗改革,本市启动海淀区属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医保试点,参加试点有近7万人,其中退休人员3万人。
试点人员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解决了门诊和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这一改革建立了稳定的筹资机制,保证了职工和退休人员原有的医疗待遇,得到了认同。
2009年本市确定将在海淀、西城、平谷三个区县进行进一步的试点。
海淀区将进一步调整公务员补助标准,同时先将公费医疗门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西城区试点侧重公费医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流程、各种配套政策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
平谷区主要是侧重区县财政的投入和享受人员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接受程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新华社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您怎么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既有城镇职工的跨地区流动就业问题,又有农民工往返城乡就业问题;既有各地区明确责任的问题,又有资金调剂平衡问题;既有劳动者就业时的权益累计问题,又有退休时的待遇计算问题。《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纷繁复杂的矛盾的?
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相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认识。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并为此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记者:《暂行办法》一共13条,其中有一些很专业的表述。您能不能简单明了地阐述一下,重点是解决哪些问题?
负责人: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以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大大便利了群众。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记者: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负责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记者: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负责人: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几乎每天都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繁重的工作。怎样才能实现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时效和便民程度?
负责人:实施《暂行办法》是全国统一的行动,我们已经拟定了各级社保机构经办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规程。其中最重要的是4个环节:第一是发凭证。农民工离开原就业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就要及时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这是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也是政府对劳动者郑重承诺的载体。第二是接电话。我们已在网上公布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的联系电话,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电话畅通,只要事关转移接续,就要认真接听和办理。第三是办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本人提出转续申请,相关就业地社保机构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续手续,不能延误,更不能相互扯皮推诿。第四是转资金。各地必须坚决执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金转移基数和比例,实现“全国一盘棋”。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记者: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负责人: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