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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三读 复合博弈凸显 发布时间:2009/7/27

        三读《社保法》的关键时刻,中国和全世界正在一起面对金融海啸,这让这部以民生为本的法律审议更多地带有了与大势博弈的味道——15年的起草终临突围时刻,中国政府再次面临一道选择题。

    “目前形势有利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但就社会保险的基本问题不能达成认知、共识和妥协的话,这部法有可能很空,不好理解和执行。社会保险核心问题是找钱、管钱和发钱,多方的利益博弈在所难免,想必法律通过的进程不会太快。”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说。

    新旧冲突

    今年42岁的田静是某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虽然工作清闲、工资不低,但是过于清闲的工作让这位毕业于某著名法学院的博士生产生了一种蠢蠢欲动、不甘于此的想法。好多次,她都曾去社会上的单位应聘,但每次基本上都在快要达成工作意向的时候退缩了。

    她告诉记者,“退缩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退休后的养老问题。在目前的单位上班,工资中基本没有任何克扣,退休后直接领退休工资就行了。但如果到社会上工作,都一大把年纪了,之前又没交过养老金,中间的接续怎么处理,现在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很麻烦。”

    当然,她还有一层考虑是:“即使现在补交没问题,但按养老保险体系领到的养老金和退休工资比较起来,可能会差上两三倍。”

    “现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也招聘了很多新员工,他们都要签合同,走社会保险体系,单位也曾希望我们这些‘老人’转到社会体系,这样单位就可以减轻负担,毕竟现在是新人养老人,压力很大,每年都亏损,要靠财政支持。但是,单位算过一笔账,如果把所有的‘老人’都转到社保体系下,需要补充几千万元的资金,单位一时拿不出来,只好作罢。”

    目前,田静单位所面临的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二审草案)中首次给予了明确,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这也就是说,政府将承担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

    然而,没有明确的问题是退休工资与养老金之间的差距问题,新草案将公务员从社保体系中择了出去,但是,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工资与养老金之间的差异如何解决?事实上,这种差异不仅表现于此,城乡差异问题,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差异问题等等,都在考验着社会保险制度每一步改革的历程。

    “这里就有一个新法与旧制度的博弈问题,我们的社保制度事实上可以追溯到1951年,近50年间国家对于不同人群做出了各种不同的有关养老、医疗待遇的制度性规定,要在这一层层的制度补丁上建立起新法,尤其是覆盖对象要达到十几亿人口的一种保障性立法,其难度可想而知。然而,50年后,《社会保险法》的推出确实不能再拖了,越拖问题可能就变得越复杂,这也是一对矛盾。”

    在杨燕绥看来,法不涉及既往,制度“老人”(社会保险实施以前的人群)的问题和特殊群体的问题,不应当纳入《社会保险法》的考虑范围,应当作为遗留问题,由国家财政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来解决。

    “无论怎样,对于涉及国民利益的社保问题,能够从政府的处室里走出来,上升到全民讨论和立法程序,这本身就是一个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这也标志我国政府正在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杨燕绥说。

    复合博弈

    “就像任何一部法律的通过都要经历认知、共识、妥协的历程一样,《社会保险法》也不例外,而在共识与妥协方面,《社会保险法》显得尤其重要。目前,人们对社会保障问题有了共识,十六届六中全会及十七大解决了中央层面的政治共识,如何实现社会保障目标,就涉及到各利益相关人的妥协问题。”杨燕绥说。

    在他看来,首先是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预算,包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能否按照GDP的一定比例进行社会保障预算,这是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关键问题。本来建立社会保险计划是为了抵御职工的社会风险,因费率太高拖垮了中小企业(企业单方费率占工资总额的30%以上),制造了失业;减少了职工收入,压制了社会消费能力,这均背离了社会保险目标。

    显然,杀鸡取卵不是社会保险的筹资方式,在一个发展中国家搞社会保障需要国家理财的理念和能力,社会保障是国家行为。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中国社会保险政策出自政府部门,部门只能盯住收费和资金缺口,应对当年之需,无法顾及全局和长远规划;长此下来,社会保险无法走出恶性循环的局面。

    记者了解到,目前人保部失业保险课题组已将一份有关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改革的方案提交决策层,该方案涉及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扩大到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领域,对企业暂缓征收失业保险金,结合实际降低企业缴费标准等等。

    事实上,这些提案都非常好,非常适合当下的企业情况,然而,实施此方案的资金支持从哪里来,是不是仍然需要财政支持,这种财政支持是随机具体的还是应该作为一项制度固化下来,这有待《社会保险法》给出答案。

    其实,二审草案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支持的具体事项。不过,在杨燕绥看来,政府的“补助”不是简单的加减法,需要明确概念、科学规划和完善预算制度。

    “以养老金为例,国际发展趋势是社会统筹国民化,个人账户全民化,即由政府对国民支付基本(最低的)养老金;此外,个人可根据工作及经济情况参加各类职业养老金计划,养老金存在个人账户里,依法运营和监管,投资很审慎,有收益、有风险,大家的养老金收入不一样。从国际经验看,提供养老金的政府很多,但实行全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国家不多。”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里围绕“钱”字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需要立法解决。何谓社会保险,向谁统筹,为谁统筹,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可否持续?如果统筹资金来自企业,用于参保人以外的事项,这已经违背社会保险俱乐部原则,而属于向企业征收工薪税或者社保税。

    “再看个人账户,账户中的钱是‘税’、‘费’或‘储蓄’,不是很清楚。税是公共品,进入国家财政账户,不用进入个人账户,它的使用由全国人大做决定;费是一种俱乐部式的准公共品,由社会契约和集体协议决定其如何用于缴费成员,进入统筹账户,也不用进个人账户;储蓄是个人产权,受到《宪法》保护,国家可以依法借用,但不能挪用。”杨燕绥说。

    上述问题看似简单,背后涉及中央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界定,以及分工协作问题,当前政绩和长远发展问题。社保领域长期处于政策优先局面,很多问题被搁置下来,一旦进入立法程序,就需要责任明确和财务透明。

    即便如此,问题也远没有结束,围绕财政妥协所衍生出来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转移支付的问题,地方利益的保护,以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都有待多方在共识上达成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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