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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取消户籍歧视成关注热点 发布时间:2009/7/27

 记者1月12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社会保险法(草案)自2008年12月2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截至2009年1月12日,共收到群众意见47511件。其中,取消户籍歧视和差别待遇等问题成群众关注的热点。
 
    据介绍,在反映的意见中,多数群众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对于千千万万离家在外的打工人员来说是福音、是喜讯,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能够跨地区转移接续,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同时也有群众建议,在设计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时,应做到相对公平,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
 
    不少意见提出,有些地方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别规定,在相同地方从事同样工作,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远低于城镇职工,这使得企业为农民工的缴费大大降低。建议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应当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险,取消把农民工养老保险单立制度的规定,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
 
    目前,有的地方对于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的就业人员规定了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外地户口就业人员不得领取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对这些现象,许多意见建议取消户籍歧视和差别待遇,尽量缩小农民与城镇居民、职工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差距。
 
    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做了明确规定,很多意见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将解决目前因为异地不能转移接续所带来的退保、同时在两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报销医药费来回奔波等不合理现象,必将提高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方便参保者享受保险待遇。同时,也有一些意见认为,草案中有关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过于简单,可解释的空间太大,操作性不强,到了实践中难免又会“好经念歪”,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程序,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不要给各地社保部门留有过大的空间。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各地是五花八门,很多都只是县级统筹。一些意见提出,统筹层次低,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保证待遇支付,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阻碍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同时,也使得费率、缴费基数各地极不统一,造成保险待遇地区差异大的弊端。多数意见要求社会保险应当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做到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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