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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能“扩大化” 发布时间:2009/7/27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限制和抑制的态度,但据记者观察,目前劳务派遣的业务却十分红火,甬城仿佛一下子冒出了不少劳务派遣公司,有的派遣公司派出的劳务工甚至上万名,有的还在各地设立了分公司。

  一些常年性的岗位被“派遣”为劳务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而事实上,劳务派遣这一在国外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目前正在被国内一些行业广泛采用,宁波也不例外,不少常年性的岗位也被冠以“劳务派遣”的名头。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着扩大化的趋势。有的企事业单位虽说没怎么裁员,但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就被转为劳务派遣工了,出现了“逆向派遣”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自己设立了劳务公司,把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相当一部分员工派遣到车间、工地,出现了“自己派给自己”的违规现象;而在金融、电力、通讯等行业,劳务派遣更是普遍,不少在常年性岗位上的线路维修工、银行临柜员、接线员等被“派遣”为劳务工。

  劳务派遣工的待遇远低于正式职工

  用工单位为何对劳务派遣情有独钟?有关专家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的招用与使用分离,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形式下,用工单位炒职工的“鱿鱼”就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只要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公司就可以了,而且甩掉了与职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再说,劳务工虽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一些用工单位却是区别对待,待遇要远远低于正式职工。

  “劳务派遣节约了企业的成本、方便了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挣到了钱,拿到了数额不小的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市总工会有关法律人士指出。

  如何抑制任意扩大劳务派遣工的范围

  任意扩大劳务派遣工的范围,这种现象怎样得以抑制?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在执行中还有难度。尽管《劳动合同法》填补了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但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去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征求意见时试图对“三性”作出界定,但最后却未能实现。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就打起了“擦边球”,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正成为部分用工单位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法,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但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同时提醒职工,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看清用工主体,是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工作地点是否相一致。如果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职工可以作出选择,决定去与不去。二是即使成为劳务派遣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也要看清必备条款是否齐全,包括是否订立了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缴纳社保费;是否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且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等。三是订立合同后,应向用工单位索取一份。万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变故,单位在上面做了“手脚”,就很难说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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