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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依旧路漫漫 发布时间:2009/7/27

《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多了,该法律对“同工同酬”问题有着明确规定。对那些被用人单位划归为派遣工、临时工的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福音:因为这就意味着他们将和同岗位的“正式工”拿同样的工资,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但据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虽然挣钱少但却不敢说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赵大姐今年40多岁,来自河南农村,由同村人介绍,来到北京务工。她被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一所大学当保洁员,工作虽辛苦,但始终勤勤恳恳。

  赵大姐和大学直接招收的保洁员(正式工)做着同样的工作,却因劳务公司还要收取派遣费,第一年实际只能拿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第二年,赵大姐的工资上涨了几十元,但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上调70元,因此,赵大姐得到的还是最低工资。相比同岗位其他人,赵大姐的工资要低300多元。对此,她心中虽有不满,却从不敢抱怨。

  “工作是同村人介绍的,如果我向用人单位讨说法,等于砸了介绍人的饭碗,所以少点就少点吧。”当记者告之《劳动合同法》中有“同工同酬”的规定时,她稍显无奈,坦言虽有所耳闻,但怕丢了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因而保持沉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但像赵大姐这样,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但劳动报酬却低很多的事例不在少数,虽然当事人都知道不公平且违法,但大多数选择无奈接受。

  上海市总工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人仅为“正式工”的81.52%;而据记者直接向部分劳动者了解到,用工单位歧视派遣工的现象比较常见,派遣工收入低于“正式工”50%的企业也是存在的。

  不仅待遇差而且不公平

  张先生是云南省一家烟厂的协议工,他十几年来兢兢业业地为单位工作,但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工”,待遇却比他要高几倍。除此之外,“正式工”所拥有的一切待遇他都没有,连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到。

  前几年,因为企业招工时有口头约定:“农民协议工待遇按国家政策办”,张先生一直持观望态度,心想以后肯定会得到解决,但一晃十几年过去了,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好转,反映了几次也均以失败告终。他现在已经意识到再拖下去,对自己越来越不利,退休后可能什么保障都没有,准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至少也得要个退休费。

  张小姐是合同工,与张先生有着相同的命运。在单位,逢年过节她只得到200元,而“正式工”却可得到500元,她也没有“正式工”所拥有的社保等多项福利。“在整个单位,一些苦累的活都是我们合同工干,而一些简单轻松的活却总是‘正式工’在做,但待遇相差那么多,我觉得真的很不公平。”

  一位劳务派遣工在网上论坛写道:一线生产人员中,我们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多数是熟练的技术骨干,但工资基数低,超额工时拿钱比别人少,不能评先进,又少了一份收入。看到劳模去疗养很羡慕,自己没有评劳模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是谁,把我们划为另类?

  同工同酬还需各方努力

  专家指出:“同工同酬”的内容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而这,也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老师周其洪表示:造成同工不同酬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存在漏洞。法律虽然在不断完善中,但还没达到尽善尽美,因此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大量使用“派遣工”、“临时工”。而这些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单位的人工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周其洪说,这其中也不排除个别派遣单位中间作祟。某些用人单位会将所有工资付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二次分发给派遣工,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派遣单位则从中克扣,只付给员工少量的工资。如今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供过于求的现象,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因此一些劳动者遇到权利损害只能选择忍气吞声,特别是农民工异地就业,往往不敢抗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曾提出,对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是用工的“双轨制”导致了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一般是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基于劳动者不同的身份,形成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采用不同的使用方法,给予不同的待遇,甚至在同样工作或同一岗位条件下,干同样的活,给予不同的待遇。比如,有的用人单位根据员工身份或户籍的不同,把员工分为全民工、集体工或正式职工和农民工等;有的用人单位则将劳动者分为固定工和临时工、劳务工等。

  苏海南认为,要想彻底解决“双轨制”问题,还是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企业全面建立起真正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彻底消除劳动者的不同身份差别,促使企业依法用工,真正实现同工同酬。

  周其洪表示,完善法律体制,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也是解决同工不同酬的有效手段。另外,同工不同酬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性别、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同工不同酬问题,需要整个社会观念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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