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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超繁公式算工资遭诉 周六加班成免费打工 发布时间:2011/6/29

比亚迪集团曾使用过一个“超繁公式”计算工资。员工赵先生发现,启用公式后,加班时间越长附加工资越少,每月两次的周六统一加班成了“免费打工”。感觉上当的赵先生辞职讨薪。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律师拿出本报6月7日刊发的“公式演算版”,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外,人力资源专家从公式设计的角度披露其“奥妙”所在。

  庭审现场

  ●原告

  本报报道成重要证据提交法庭

  上午9时庭审开始,赵先生提出包括拖欠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等索赔金额近14万元。

  此案刚起诉时,本报曾作出报道,详细解读了公式的演算过程。赵先生拿出报纸说,《法制晚报》记者找到多位数学专家证实他们演算公式的正确性。律师将报纸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法官。

  何律师说:“公司设计公式就是为了让员工周六免费打工。”赵先生的一位同事作为证人证实了他的说法。

  “附加工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比亚迪一直回避。我希望对方今天能够当众解释清楚。”律师说。

  赵先生的同事王先生到庭旁听。他表示受赵先生“激励”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

  ●被告

  调整薪酬得到认可不存在争议

  “公司已经依法支付了工资和加班费。”比亚迪深圳总部的法务专员说。

  他表示,在调整薪酬时,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调整薪酬是得到员工认可的,根本不存在争议”。公司调整薪酬主要是和员工绩效挂钩。

  记者发现,就赵先生而言,绩效工资每月只有一千出头;而他每月的全部收入为一万元左右,绩效工资只占到收入总额的十分之一。

  对于本报此前报道,被告律师不置可否,只是反复强调:“案子已经交到司法机关裁决了,我不知道他们还找记者干什么。”

  庭审结束时,法官要求被告方在下次开庭时,将附加工资计算公式中所有系数含义向法院解释清楚。

  附加工资计算公式

  ×21.75-P(1+B)

  注:D、E、B没有特定的含义,只是变量,在不同条件下有不同的赋值

  专家揭秘

  公式复杂解释含混 或为障眼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力资源专家告诉记者,比亚迪为公式设计15个系数,有“障眼法”之嫌。“一些系数如D、E没有特定含义。‘比亚迪员工手册’对系数的解释有些是含混的,有的甚至没有解释。会给试图演算者造成很大障碍。”

  这位专家表示,根据比亚迪的劳资特点,公式中的很多系数反映的是“小概率情形”,完全可以忽略掉。

  按赵先生的说法,比亚迪员工很少缺勤,公司一般不接受员工的自愿加班申请。工资条上的记载可以证明,每月两个周六的强制加班,加班时间计算为H2,其他的周末加班时间才算成H1。因此可以假定多个系数为零。

  假定为零系数

  d0(按5.5天工作制计的缺勤与休息日加班冲抵后的缺勤天数加上请福利假的天数)=0

  d1(5.5天工作制缺勤时间)=0

  d2(5天工作制缺勤时间)=0

  t1(5.5天工作制工作日的加班时间)=0

  t2(5天工作制工作日的加班时间)=0

  H1(5.5天工作制双休日加班时间)=0

  H3(法定假日加班时间)=0

  按公司规定,在此条件下D=0.25H2(5天工作制下双休日加班时间),E=0。将上述赋值代入附加工资计算公式。

  附加工资=×21.75-P(1+B)

  “简化以后,十多个系数消失大半——唯一的变量H2在分母上,加班时间越长,附加工资越少。”他说。

  “超繁公式” 让工资和加班费此消彼长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附加工资三部分组成。从附加工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它是一个复杂的分数减去P和PB[即公式中P(1+B),P为基本工资,PB为绩效工资]。显而易见,这个复杂分数本身就是员工工资。H2越大,员工工资越少。”专家说。

  以员工张三为例,基本工资(P)3500元,绩效系数(B)为0.3,底薪(S)为8000元。

  在全勤、没有自愿加班的情况下,d0=0、d1=0、d2=0、 t1=0、t2=0、H1=0、H3=0,D=0.25H2,E=0。

  从附加工资公式可以推出:员工工资=附加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5.5天×21.75

  在5.5天工作制下,设H2=16(5.5天工作制是指每隔一周,周六加一天班,也就是说每个月加班两次。一般来说,加班“一天”,按照加班8小时计算,故H2一般来说等于16)

  赋值后计算,全部工资=8784.47(元)

  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2×H2=1615.53(元)

  月总收入=8784.47+1615.53=10400(元)

  5天

  在5天工作制下,不再有强制的周六加班,故H2=0。

  赋值后计算,全部工资=10400(元)

  由于既没有自愿加班也没有强制加班,加班费=0,故月总收入=全部工资=10400(元)

  由此可知,在5.5天工作制和5天工作制薪水总和相同。

  专家表示,通过分析公式并结合举例,可以推断出公式的设计意图或许在此:让加班费和工资此消彼长。员工加班领走了加班费,但总薪水却没有增加。

  专家认为企业设计这样的公式很有隐蔽性, “加班费应该和加班时间H2成正比,但通过附加工资计算公式它就和H2成了反比。加班时间越长,加班费虽然多了,但因为你的工资相应减少了,你并没多拿钱。但公式太复杂,原因是什么员工‘讲不出来’。”

  ●案情介绍

  赵先生是比亚迪下属的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2008年7月,该公司实行每周5.5日工作制,每隔一个星期,员工统一在周六加班一天。公司同时调整薪酬结构,月工资改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附加工资组成,前两项是固定值,附加工资通过公式算出,但计算公式极其复杂。

  2010年3月25日,比德创展公司宣布停用附加工资计算公式。赵先生说,当时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无意中承认公式停用是因为它不合法。

  此后,赵先生经过演算得出“加班时间越长附加工资越低”,“5.5天工作制和5天工作制薪酬一样多”的结论。(公式演算过程,详见本报6月7日A12版)

  赵先生选择离职并起诉讨薪。据了解,附加工资计算公式曾适用于整个比亚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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